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

***与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执3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2617313P,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彭秋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案件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安通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90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周柯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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