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民终3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Y6幢1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8480J。
法定代表人:王洋洋,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杨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普娟,河南华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有涛,河南华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2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向其发送的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预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志强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钱基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