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2521号
原告:***,女,土家族,1975年6月27日,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Y6幢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洋洋。
被告:陕西***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D区3街六栋31号。
法定代表人:顾鹤英。
被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运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