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335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周口市太康县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河南枫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东段华耀商务写字楼909室。
现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亚星城市山水2号楼6楼60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80TDM30
法定代表人:刘刚风,该公司经理。
被告:**领,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D区3街六栋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YMB94K
法定代表人:顾鹤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Y6幢1单元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8480J
法定代表人:王洋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枫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枫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枫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枫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羽鹤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李忠良
审判员 史红珍
审判员 许战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勉兴
书记员张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