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亳州市悦铂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092号
原告:亳州市悦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万福建材大市场四栋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RTJ822L(1-1)。
法定代表人:李云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亮,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晓旭,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D区3街六栋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YMB94K。
被告:***,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6幢1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8480J。
原告亳州市悦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亳州市悦铂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亳州市悦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永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