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4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中国(大陆),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洋),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Y6幢1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8480J。
被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白新营),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与金水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559622791C。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民终14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银行存款592909.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至少在其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查封、冻结、扣押到期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