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某某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883号
申请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Y6幢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洋洋。
被执行人王洋洋,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
关于***与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特95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7日分别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1年2月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收询问;
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缴纳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纳信息;
五、执行过程中,本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团队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豫019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任彦惠对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豫091破2号决定书决定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