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豫鼎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8895号 原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豫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路与第九大街交汇处经开广场3幢2**22层2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PK0B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雎县。 被告**领,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D区3街六栋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YMB9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Y6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8480J。 法定代表人王洋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与金水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559622791C。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系办事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豫鼎置业有限公司、**、**领、陕西***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豫鼎置业有限公司、**、**领、陕西***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8元,减半收取75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