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6647号
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二路8号16卡。
法定代表人:肖泽悦。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培刚,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婷,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长洲西上街3号3卡。
法定代表人:唐金良。
被告:***,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