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139号
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二路8号16卡。
法定代表人:肖泽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长洲西上街3号3卡。
法定代表人:唐金良,执行董事。
被告(追加):***,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奕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和奕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5日、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和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和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鑫联公司向和奕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2.判令鑫联公司向和奕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利息54000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15日为540000元);3.判令鑫联公司向和奕公司支付装修定额预算费30000元;4.判令鑫联公司向和奕公司支付前期装修施工费1812968元及利息(以18129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5.判令和奕公司对鑫联公司名下的鑫联国际公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奕公司将前期装修施工费的金额变更为1630500元。和奕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申请书,请求判令***对鑫联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3日,和奕公司与鑫联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约定:鑫联公司将鑫联国际公馆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和奕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施工费用为总包干价30000000元。和奕公司进场施工前现缴纳保证金1000000元。鑫联公司提供一份全面的工程预算清单,如需和奕公司提供,鑫联公司需垫付工程预算费用30000元给和奕公司,如涉案工程最终由和奕公司施工,则该30000元由和奕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鑫联公司委托缪泽燚负责施工管理。和奕公司按约定于2017年10月24日向鑫联公司转账支付1000000元保证金,同时,和奕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和一份全面的工程预算清单给鑫联公司,预算工程总造价21341226元。鑫联公司向和奕公司发出《施工进场令》,通知和奕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上午十点开始进场搭设临时设施,于2017年12月25日开始搭建外观外架及施工现场保护设施。和奕公司按照约定陆续运送排栅材料进场施工,建造师、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也进场,并聘请保安留守工地看管现场施工材料。2018年9月,台风“山竹”来临时,和奕公司还应政府要求对涉案工程的排栅脚手架进行加固处理。
和奕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和奕公司进场搭设临时设施和排栅,但鑫联公司拖延办理报建手续,不按约定付款。现鑫联公司单方中止合同且未支付款项,已给和奕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和奕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另,鑫联公司为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应当对鑫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3日,鑫联公司作为甲方与和奕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鑫联国际公馆,工程地点: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东城立交桥西北300米),工程内容:工程总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其中原有旧楼面积5500平方米,工程内容详见设计图纸、装修施工说明书。2.承包范围:(1)新增加的主体结构、砌体、外墙、铝合金门窗(含阳台栏板),所有内墙和天花饰面、所有房间、通道、大堂地面及楼梯面贴板砖,卫生间和厨房及屋面防水工程,水、电、防雷工程,外墙装饰、屋面水池、化粪池及连接市政管网10米内的排污管工程。(2)工程的用水用电费用(含电水安装)的工程、电梯设备及安装停车场数码监视系统、管道燃气,消防工程,高、低压电气、通风设备工程都在发包范围内。3.承包方式:乙方按设计图纸要求和甲方提供的工程项目内容及部分建筑材料包工、包料、包质量、包机械、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等。4.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的开工令为准,总日历天数200天。5.合同总价暂定30000000元。6.图纸及预算: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前,如需乙方提供全面的工程预算清单,甲方需垫付工程预算费用30000元,如涉案工程最终由乙方施工,预算费用由乙方承担。7.甲方责任:完善工程开工于甲方需办理的手续,确保工程如期开工和正常进行。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与政府有关的手续,如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予以配合。8.互保条款:本合同保证金是2000000元,在签订意向合同时,乙方支付1000000元保证金,甲方于收到该保证金一个月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1000000元保证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保证金利息。双方确认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乙方于甲方通知其进场当日再付1000000元保证金。双方在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和奕公司随后制作《中山鑫联国际公馆装饰改造工程预算总价》。
2017年10月23日,鑫联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其授权缪泽燚负责鑫联国际公馆的装修事宜。
2017年10月24日,和奕公司向鑫联公司转账支付1000000元。鑫联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该1000000元保证金。
2017年11月17日,鑫联公司向和奕公司发出《施工进场令》,要求和奕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上午十点进场搭设临时设施,把以前水表、电表抄录,用电不够经审核之后马上申报。
2017年12月22日,鑫联公司向和奕公司发出《通知函》,通知和奕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前落实鑫联国际公馆项目外观外架及施工现场保护设施部分报价,双方认可并于2017年12月25日开始搭建外观外架及施工现场保护设施。
和奕公司出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记载:鑫联国际公馆外墙脚手架工程招标控制价总计353468.44元。该汇总表只有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和奕西区公司)盖章确认。
兴成五金店出具的2017年12月26日的《送货单》记载:收货单位:鑫联国际公馆工地,名称规格:珠江电缆、黄腊管、PVC管、电工胶布、PVC54度弯头,共计3200元。该《送货单》盖有“兴成五金店”印章,收货单位处有王定生签名,送货单位处有“肥仔”签名。2017年12月27日,王文明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和奕公司支付的鑫联国际公馆工地安装施工用水、用电工程的工人工资4800元
2018年1月13日,王文明出具《现金支出证明单》确认收到和奕西区公司支付的鑫联国际公馆拆除原有旧电梯费用20000元。
和奕公司提供的“预防台风山竹加固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21号鑫联国际公馆改造供货排栅脚手架及材料费用表”记载:制表时间:2018年9月22日,项目:王定生班组工时费用12000元,中山市大涌镇沛祥搭棚队班组工时费用2400元,工地放置材料扣件费用7280元,工地天井被拆除扣件防护网费用8320元,材料清场和重搭运费5000元,合计35000元,注:按东升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整改。和奕西区公司盖章确认。
和奕公司提供邓显良、王定生、欧立庆、陈集斌四人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表拟证实,和奕公司因涉案工程向上述四人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合计180000元。工资表上均有邓显良、王定生、欧立庆、陈集斌的签名。和奕公司提供邓显良、王定生、欧立庆、陈集斌出具的《注明》显示四人确认收到上述工资。
和奕公司提交“鑫联国际公馆装修项目安全人员工资表”两份拟证实和奕公司有向王定生、欧立庆支付日常安全巡检费用144000元。其中一份有王定生、欧立庆签名,一份没有。和奕公司在庭审中称不清楚该项费用。
王国桃、王富安于2018年3月17日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和奕公司支付的鑫联国际公馆工地2017年及2018年春节保安工资12000元。
和奕公司提供“鑫联国际公馆装修项目保安人员工资表”两份拟证实,和奕公司支付涉案工地的保安(郑宜耿)工资(2018年2月至同年12月,2019年1月至同年8月)63000元,其中一份工资表有郑宜耿的签名,一份没有。和奕公司提供郑宜耿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的《注明》显示郑宜耿确认收到上述工资63000元。
和奕公司提供《工程超期费用结算单》拟证实,合同期限内排栅的费用从2018年7月暂计至2020年1月17日,共19个月,面积7000平方米,每平方米7.5元,共计997500元。
鑫联公司是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第一次庭审中,和奕公司称由于鑫联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再次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和奕公司得知后要求与鑫联公司协商解决,但鑫联公司未和和奕公司沟通,导致和奕公司与第三方因施工产生冲突并报警,涉案工程因此停止施工。
第二次庭审中,和奕公司称:1.其主张的前期装修施工费1630500元包括排栅工程款315000元(第一次庭审主张的费用是353468元),排栅逾期租金997500元,临时设施及用电费用8000元,排栅加固费35000元,工地管理人员工资180000元,日常巡检费用144000元,两名保安春节期间的看场工资12000元,施工期间的保安工资63000元,拆电梯费用20000元;2.和奕公司未进行实质性的施工。
第一次庭审时,本院要求和奕公司提供其支付排栅工程款的证据,但是和奕公司未提供。对此,和奕公司称排栅工程款以及排栅逾期租金尚未实际支付,实际施工人已经起诉和奕公司。
本院认为,和奕公司和鑫联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和奕公司按照约定交纳前期保证金1000000元,并且在鑫联公司发出《施工进场令》和《通知函》后进行了施工的前期工作,如制定涉案工程预算清单、搭设排栅、安装水电、拆除旧电梯等,但从本案现有证据可知,鑫联公司最终未将涉案工程交由和奕公司施工,鑫联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和奕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本院对和奕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分析如下:保证金1000000元,鑫联公司已经收取和奕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现双方已经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诚信基础,涉案工程已经停止施工,鑫联公司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和奕公司。鑫联公司收取和奕公司保证金,造成和奕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产生利息损失,因此,鑫联公司应当赔偿和奕公司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关于计算标准,和奕公司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但是和奕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本院对和奕公司主张的月利率2%不予采纳,而是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利息损失,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临时设施及用电费用8000元,拆电梯费用20000元,和奕公司提供兴成五金店出具的《送货单》,王文明出具的《收款收据》《现金支出证明单》证明和奕公司有实际支出上述两项费用,另结合鑫联公司发出《施工进场令》和《通知函》要求和奕公司进行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本院认定和奕公司有实际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和奕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鑫联公司承担,故鑫联公司应向和奕公司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共计28000元。制作预算清单的费用30000元,《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若由和奕公司制作全面的工程预算清单,而鑫联公司未将涉案工程交由和奕公司施工,鑫联公司应承担费用30000元,现和奕公司已经制作工程预算清单,而鑫联公司未将涉案工程交由和奕公司施工,故按照双方约定,鑫联公司应当向和奕公司支付制作预算清单的费用30000元。排栅加固费35000元,和奕公司已聘请第三方为涉案工地搭设排栅,而2019年9月时,台风“山竹”确有登陆中山市,因此,和奕公司为了安全请人加固排栅是有必要,其支出加固费35000元亦合理,本院认定该费用属于和奕公司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鑫联公司应当承担该费用。排栅工程款315000元,排栅逾期租金997500元,和奕公司确认该两项费用尚未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已经起诉和奕公司,且和奕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排栅工程款315000元、排栅逾期租金9975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的,本院从和奕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核实上述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和奕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和奕公司主张的上述两项费用不予支持。但和奕公司可以在上述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确定后再向鑫联公司主张。工地管理人员工资180000元,日常巡检费用144000元,两名保安春节期间的看场工资12000元,施工期间的保安工资63000元,上述人员均是和奕公司的员工,不管涉案工程是否施工,和奕公司都应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工资不属于鑫联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和奕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和奕公司主张上述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的法律责任,鑫联公司为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唯一股东,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鑫联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的个人财产,因此,***应当对鑫联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和奕公司主张对鑫联公司名下的鑫联国际公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鑫联国际公馆不是和奕公司施工建设的,且和奕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涉案的装修工程并未进行实质施工,其主张对鑫联国际公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临时设施及用电费用8000元、拆电梯费用20000元、制作预算清单的费用30000元、排栅加固费3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8864元(已由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广东和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12元,由被告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852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鑫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麦智和
人民陪审员 卢旺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