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8执异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大寨乡小田村道大路北侧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068947401J。
法定代表人:赵航,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长水乡长水街洛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6CTG35。
法定代表人:廖振勇,总经理。
第三人:廖振勇,男,1960年8月13日生,中国台湾省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廖振勇为被执行人。经查,洛阳沐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河南雷凯置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股东河南安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出资比例为30%,股东廖振勇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股东广东钰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20%。公司成立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经营期限止2066年1月5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根据洛阳市商务局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洛商资管(2015)65号文件,要求合资各方认缴出资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25日前到位。各合资股东均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资额,第三人廖振勇至今未予缴纳。依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被执行人的,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廖振勇至今未缴纳出资额,故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廖振勇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廖振勇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廖振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石红民
审判员  王欢欢
审判员  金松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廉家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