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卓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古分公司、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963号
原告:濮阳卓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安凯路5号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4HGWQ0U。
法定代表人:侯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凤娟、石旭升,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古分公司,地址: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6YL0L47。
负责人:袁乐,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滑县大寨乡小田村道大路北侧政府院内东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068947401J。
法定代表人:赵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卓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古分公司、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古分公司、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卓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濮阳卓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富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丽丽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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