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1779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蔡凤伦,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振凯,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3元,减半收取3,132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兴立
人民陪审员  何立华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霍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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