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001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白道口镇温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温村。
负责人:温书稳,系村委会支部书记。
被告滑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地址,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集。
负责人秦瑞光,系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翰,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大寨乡小田村道大路北侧政府院内栋楼**。
法定代表人赵航,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兵,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滑县白道口镇温村村民委员会、滑县白道口镇人民政府、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海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苑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