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2981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大寨乡***道大路北侧政府院内东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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