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少党、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财保17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申万善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6068947401J
住所地:滑县××路种子公司对过
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豫0526财保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桥东支行的存款110万元(账号:16×××47)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