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05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大家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瀚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14元,减半收取16657元,由成都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宁
书记员 干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