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2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李鹰南,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与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伟、**、李鹰南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19)洪仲裁字第0504号号裁决书于2022年6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伟、**、李鹰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伟、**、李鹰南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无房产等信息,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下落不明。2022年7月6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李鹰南采取限高措施,2022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伟、**、李鹰南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50.914227万元,截至2022年8月3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50.914227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并于2022年8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清楚,了解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鹤龄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斌
书 记 员 陶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