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26执恢52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2年11月24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