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某某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某某凯筑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456号 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14683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凯筑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升恒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0922444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生活五区长江装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4318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筑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凯筑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36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筑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36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