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456号
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414683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凯筑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升恒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0922444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生活五区长江装饰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4318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凯筑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凯筑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36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凯筑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736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