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2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43185N,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生活五区长江装饰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92293L,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中成体育大厦160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28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履行支付1694558.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1、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1100××××0601账户已被本院冻结23542.62元,已划款,到期日为2022年3月30日;2、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光大银行南昌瑶湖支行5534××××1187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8月29日,实际冻结0元;3、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2000××××9099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到期日为2023年8月28日;4、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2××××8149的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到期日为2023年8月28日;5、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南昌东湖支行3600××××6580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到期日为2023年8月29日。6、被执行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5020××××5940的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元,到期日为2023年8月28日。另,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352715.19元,扣除受理**全费24828元,执行费4835元,申请人实际领款金额为323052.19元,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