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2财保53号
申请人: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寿春镇大卫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84567149h(2-3)。
法定代表人:鲁克忠,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华声苑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2MR46E1K。
法定代表人:秦阳阳,公司总经理。
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皖0422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7万元。现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寿县支行(账号43×××722)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账号17×××100)账户上的存款167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鲁克忠所有的坐落于寿县寿春镇北小长街12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寿春镇字第11101552号)、寿春镇钱李巷房屋(权证号:寿房权寿春镇字第××号号)的查封。
申请人费5000元,由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志勇
审判员 吴传淑
审判员 余培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 露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皖0422财保53号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做出的(2019)皖042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予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解除对鲁克忠所有的坐落于寿县寿春镇北小长街12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寿春镇字第11101552号)、寿春镇钱李巷房屋(权证号:寿房权证寿春镇字第××号)的查封。
附:民事裁定书1份
二0一九年五月日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皖0422财保5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做出的(2019)皖042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1.解除对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存款167万元(账号:17×××10)的冻结。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0一九年五月日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皖0422财保53号
中国建设银行寿县支行: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做出的(2019)皖042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1.解除对***在你处存款167万元(账号:43×××72)的冻结。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0一九年五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