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2财保34号
申请人: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寿春镇大卫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84567149h(2-3)。
法定代表人:鲁克忠,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华声苑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2MR46E1K。
法定代表人:秦阳阳,公司总经理。
安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4万元。鲁克忠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安徽省秦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寿县支行(账号43×××722)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行(账号17×××100)账户上的存款167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鲁克忠所有的坐落于寿县寿春镇北小长街12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寿春镇字第11101552号)、寿春镇钱李巷房屋(权证号:寿房权寿春镇字第××号号)予以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志勇
审判员  吴传淑
审判员  余培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 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