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739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
法定代表人:曹长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89号龙坤花园C栋10层5号。
法定代表人:闻丽杰,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11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26144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振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