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2民初1504号
原告: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
法定代表人:曹长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凤睿、徐连阳,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原告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春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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