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与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8861号





原告: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俞建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女。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严则明。
原告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安臻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岭






书 记 员


朱 迪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