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浙江公建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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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982号
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环镇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兆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晨,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公建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沿海工业城兴港大道与保乐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潘宏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台州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万华汇3幢4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21号60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朝雄。
被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6号银湖大厦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聂日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金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203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严则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公建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卢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公建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林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