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934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江西瀛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则明。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叶善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明,男,汉族,系分公司员工。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飞公司)与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南飞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飞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利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施嘉怡
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