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8037**与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8037号
原告**,男,汉族,***生,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严则明,总经理。
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