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固尔口腔医院、***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6民终5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203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河口固尔口腔医院,住所湖北省老河口市和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审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2幢。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老河口固尔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固尔医院)、**文、原审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城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3)鄂068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联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固尔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城分公司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城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联城公司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判决错误。首先,一审法院在审理认定事实部分:“2021年8月31日,**文借用联城分公司资质与固尔医院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联城分公司在答辩中陈述“联城分公司与固尔医院负责人并不认识,双方之间没有业务和经济往来,更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在收到开庭传票时,才知道有这个事,也不认识**文,**文也不是联城分公司员工,也没有授权委托过**文签订案涉合同。分公司签订所有合同都是使用的合同专用章,这个公章是2021年5月12日就作废的,案涉合同是2021年8月31日签订的??”,并向法庭举证了一份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固尔医院以该组证据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所举证明材料没有显示原公章作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联城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忽视了这一重要事实,而错误地认为联城分公司作为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给固尔医院造成了损害,判决联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严重错误。联城分公司系联城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质,联城分公司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非常严格,未经允许和授权,是不允许使用公章的。联城分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在《襄阳晚报》上公开登报:“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行政公章不慎损坏,声明作废。”联城分公司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刊上对该分公司的行政公章作废事宜进行了公示,而固尔医院与**文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日期是2021年8月31日,即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联城分公司登报声明作废的章子。对这一重要事实,一审法院并没有严格审查。固尔医院在与**文签订合同时,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应当合理地怀疑固尔医院与**文之间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合同效力问题,并重点审查这一关键事实。一审中,联城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襄阳晚报》的登报声明。后来,联城公司经多方努力,最终查找到该时间段的《襄阳晚报》登报声明。综上,联城公司及其分公司并不是固尔医院与**文之间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一审法院判决联城公司承担责任系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固尔医院辩称,联城分公司公章于2021年5月12日申明作废,但并未否认涉案合同公章的真实性,在分公司公章依然由分公司保管的情况下,其为**文提供公章并签订合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在涉案合同公章真实的情况下,尤其是联城分公司同时为**文提供了完整的一套公司资质,固尔医院有理由相信**文有权以该公司名义承接涉案工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普遍挂靠现象,**文在一审中也陈述其承接涉案工程时,联城分公司的负责人***是知情的,固尔医院有理由相信联城公司是为了逃避责任而否认合同效力,联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联城分公司辩称,固尔医院答辩说的资质材料是扫描件,不是原件,联城分公司不认识**文,**文签订的涉案合同联城分公司不知情,完全是**文的个人行为,联城分公司怀疑涉案合同上公章的真实性。而且联城分公司与固尔医院没有账目上的往来,固尔医院没有给联城分公司付过钱,固尔医院与联城分公司没有经济往来。 **文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固尔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联城分公司、联城公司、**文共同向固尔医院支付赔偿款203372元及利息(以2033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时2023年6月8日为6331.83元,本息合计209703.83元;2.判令联城分公司、联城公司、**文共同支付固尔医院维权损失律师服务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31日,**文借用联城分公司资质与固尔医院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联城分公司承担固尔医院消防工程合同施工安装,工程项目名称:1.室内消防栓系统,2.应急照明系统,3.室内喷淋系统,4.自动灭火报警系统。工程地点:老河口市汉江商业广场。开工日期:2021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21年10月1日,按实际装修施工进度为准,总工期30天。合同总价款人民币46000元不含税,本合同为约定包干方式合同。固尔医院的责任及义务:1.保证施工期间的施工用电、用水,提供施工场所,2.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3.因固尔医院原因没按图纸施工,改建扩建或装修平面改变及装修材料原因未完成消防验收,造成损失由固尔医院负责。联城分公司责任及义务:1.严格按照固尔医院提供图纸的规定工序、工艺、进度进行施工。2.联城分公司必须严格保证质量,如出现质量问题,由联城分公司负责,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3.联城分公司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必须遵规守纪,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4.联城分公司必须安全、文明施工。如有施工事故一切责任和相关损失由联城分公司自行承担。5.因联城分公司消防施工质量原因未完成消防验收,造成损失由联城分公司负责。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定,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包工包料合同总金额46000元。1.合同签订后联城分公司人员设备进场,固尔医院即付总工程款30000元。2.联城分公司安装完工后,固尔医院即付尾款人民币16000元。并由固尔医院***签字及老河口固尔口腔医院**,**文签名及联城分公司** 另查明,联城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经营范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销售建筑装潢材料、机电产品、消防器材设备、办公用品,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安装工程的技术咨询,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联城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5日,经营范围:受公司委托从事: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销售建筑装潢材料、机电产品、消防器材设备、办公用品;消防工程、设备安装;建筑安装工程的技术咨询,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 再查明,一审法院受理老河口市欣芽母婴生活护理馆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欣芽母婴护理馆开设在老河口市大桥路和水西门17号楼117-119间,***系老河口市欣芽母婴生活护理馆楼上户主,双方系楼上楼下相邻关系。2021年9月17日,***在委托案外人联城分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在消防管道试压时,由于接口没有拧紧,压力过大造成管道脱落,导致大量漏水,直接向位于楼下的老河口市欣芽母婴生活护理馆经营房屋内大面积倾泻,将老河口市欣芽母婴生活护理馆新装修的房屋以及部分商品严重毁损,同时,漏水造成老河口市欣芽母婴生活护理馆销售、营业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给老河口市欣芽母婴生活护理馆经营也造成损失,截至目前仍然无法正常营业。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鄂068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老河口市欣芽母婴生活护理馆支付因房屋装修漏水而给老河口市欣芽母婴生活护理馆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3582.61元。案件受理费2850元,鉴定费5000元,由***负担。2022年1月28日,老河口市欣芽母婴生活护理管经营人**出具收条,***已向其支付(2021)鄂068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赔偿款193582元。另外,固尔医院协商赔偿了隔壁钢琴培训店地板维修更换及公费1940元。**文、联城分公司对上述损失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联城分公司作为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给固尔医院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联城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庭审中,虽然联城分公司表示对该案不知情,并主张案涉合同上公章已于2021年5月12日作废,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联城分公司的答辩理由不予支持。联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联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联城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固尔医院要求**文、联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主持。针对固尔医院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关于赔偿款的计算,固尔医院主张根据(2021)鄂0682民初2249号判决的193582元、案件受理费2850元、鉴定费5000元及更换地板1940元共计203372元,**文、联城分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对固尔医院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的计算,本项无合同约定,且非直接和必要损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联城公司、**文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固尔医院支付赔偿款203372元及利息(以20337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固尔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373元,由固尔医院负担72元,联城公司、**文负担2301元。 二审中,联城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1年5月12日的《襄阳晚报》,其中第4版刊登了“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行政公章不慎损坏,声明作废”的内容;2.联城分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前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建筑消防安装工程合同》,拟证明联城分公司签订合同使用的印章与涉案合同中使用的公章不同。针对证据1,固尔医院认为联城分公司仅是声明行政公章损坏,在联城分公司登报声明作废未提供作废公章印模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涉案合同公章为联城分公司的作废公章或没有继续使用的公章。针对证据2,固尔医院认为联城分公司提交合同中的公章编号与涉案合同公章编号是一致的,足以证明涉案合同公章同样是联城分公司的公章。本院审核认为,联城分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应予采信,关联性将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分析阐述。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固尔医院向本院出具的涉案合同签订情况说明材料中载明,固尔医院对汉江商业广场开设的口腔门诊部装修期间,经装修公司介绍认识了**文,**文在实地了解后向其提供了联城分公司相关资质并就涉案工程进行报价,经双方协商,固尔医院同意**文报价并在**文提供的加盖了联城分公司印章的合同上签字**。 还查明,2021年9月5日,固尔医院法定代表人***向**文账户转账支付合同首付款3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固尔医院的损失如何认定和分担;二、联城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针对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固尔医院的损失如何认定和分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固尔医院提交的关于涉案合同签订情况的说明及转款凭证可知,固尔医院系与**文联系商谈确定涉案工程的缔约事宜,在双方协商后,固尔医院既未至联城分公司营业场所签订合同,也未将合同65%的价款支付至联城分公司银行账户,可以认定固尔医院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文是借用联城分公司资质承接涉案工程。双方签订的涉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固尔医院因**文的非法施工造成损失,自身存在过错。根据前述法律,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固尔医院和**文应当对本案损失各承担50%责任,即对固尔医院主张的损失金额203372元,本院支持101686元。 二、关于联城公司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本案中,**文持加盖联城分公司公章的合同与固尔医院签订,并出示有联城分公司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联城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认证证书等多份身份和资质证明材料。虽然联城分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前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公章作废的声明,但声明中称公章系损坏并非遗失,表明公章仍在联城分公司控制中,因此,本案不能免除联城分公司出借资质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联城分公司应与**文就固尔医院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联城公司应承担联城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关于利息问题,固尔医院主张从其向案外人支付赔偿款之日2022年7月29日起计算,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联城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23)鄂068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 二、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老河口固尔口腔医院支付赔偿款10168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7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老河口固尔口腔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老河口固尔口腔医院负担1186.5元,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文负担118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6元,由老河口固尔口腔医院负担2373元,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文负担23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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