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尚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68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尚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一新村64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81号(飞天世纪新城C座1004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尚亿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尚亿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甘肃尚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8元,减半收取5624元,由甘肃尚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624元退回甘肃尚亿贸易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