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28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某某公司1职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作出的(2025)沪0115民初285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元的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