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70851号之一 解保申请人: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恒都律所。 法定代表人:严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某某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2025)沪0115财保12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的相应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联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