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塑料厂

石嘴山市塑料厂与灵武市新荣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205民初396号
原告石嘴山市塑料厂与被告灵武市新荣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塑料厂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塑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元(实收),由原告石嘴山市塑料厂负担。
审判员 张忠会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