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宁0104执保1186号
宁夏银湖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银湖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财保3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04财保3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206元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银湖农林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财保3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