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绿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381执恢2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秦光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4000元,负担财产保全费1058元,申请费57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下剩25058元未执行到位。多次前往银川市绿怡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找,该公司已停业多年,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光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下落不明;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宁0381执恢2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宁0381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期间变更法人,禁止变更期限3年。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冻结其银行账户。2021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岩峰
审判员  方 媛
审判员  陈向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