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381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xxxx。
法定代表人:秦慧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8)宁0381民初242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000元,负担财产保全费1058元、申请费576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慧军下落不明;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权、互联网银、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秦慧军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华
审判员 龚廷明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