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民初37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蛟河市。
被告: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长春路78号(四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凤海,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现住和龙市。
被告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任凤海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翠永,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泓仁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曾名为延边博仁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海兰路980-20号。
法定代表人:庞桂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朴忠成,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22号(五区)。
法定代表人:迟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靖现,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任凤海、延边泓仁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金光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仇 林
书 记 员 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