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民初467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延吉市。
被告: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22号(五区)。
法定代表人:迟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靖现,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寿男,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蔡 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