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民初18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
被告: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
委托代理人:金靖现,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寿男,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美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