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民初199号
原告:**,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
被告: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迟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二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的自然情况。
委托代理人:金靖现,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寿男,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梅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尤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