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666号 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