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665号
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