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某某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665号 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延吉市友邦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