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延边州昂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6民初23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延边州昂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迎春委9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文化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边州昂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今花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