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执行人: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长春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文化路22号(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28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3020.02元,二、被告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24.4元,申请执行费196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和龙市海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达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明***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案已扣留该债权,因执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河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1执8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