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某通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和龙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2406民初460号
原告:延边某公司,住所吉林省和龙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延边某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省和龙市。
被告: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和龙营销服务部,住所吉林省和龙市。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和龙营销服务部职工,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和龙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延边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边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延边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