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乾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3执534号
河北乾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图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23民初2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3万元,缴纳执行费493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3民初227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彦良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