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2民初33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城固县许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勉县。
被告: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108国道与28路交叉口缙颐国际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552169971A。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善 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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