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188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固县。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锐***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城固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0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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