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强,男,生于1975年5月23日,农民,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农民。
上诉人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4)勉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朱天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袁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4)勉民初字第00911号民事判决;
2、发回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汉中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予以退回,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金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